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?

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一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、车辆、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。
二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。
三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。
四、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。
五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。
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,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,分别送达当事人,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、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、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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